北京师范大学幼儿园一百周年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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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有园”教育发展基金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 2014-12-09  



     

百年有园教育发展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名称为“百年有园”教育发展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保育教育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条  本基金纳入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基金的业务范围是:

(一)  支持建设、建造,更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二)  资助教师外出培训、出国交流,提升教师专业能力;

(三)  改善教师待遇,提升教师的生活、工作条件,用于优秀教师的奖励;

(四)  组织开展符合基金宗旨的项目活动;

(五)  接受其他个人和组织提供的相关捐赠,以发展本基金;

(六)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七)  支持、投入与北京师范大学基础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基金由5-9名委员组成“‘百年有园’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本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委员由北京师范大学管理人员及捐资人(或其委托人)担任。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与捐资人协商产生。

第六条  管委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审议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指导和检查管理办公室工作;

(六)  募集资金;

(七)  决定本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管委会会议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管委会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九条 管委会设置管理办公室为执行机构,管理办公室主任接受管委会的领导。负责管委会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管委会所决定事项的落实和督办工作;

(二)负责策划、制定、落实基金项目;

(四)负责基金的宣传活动;

(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

(六)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金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基金纳入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统一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独立建账,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基金纳入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统一运作,依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按相应比例获取收益。

第十三条  本基金接受其它个人或机构的符合本基金宗旨的自愿捐赠。本基金接收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      支持建设、建造,更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二)      资助教师外出培训、出国交流,提升教师专业能力;

(三)      改善教师待遇,提升教师的生活、工作条件,用于优秀教师的奖励;

(四)      组织开展符合基金宗旨的项目活动;

(五)      接受其他个人和组织提供的相关捐赠,以发展本基金;

(六)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七)      支持、投入与北京师范大学基础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制定年度预算并报管委会审批。本基金根据年度预算开展工作,年度末按照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捐资人有权监督和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基金与直接受益人或受益机构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管委会有权对资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资助效果进行调研反馈。受益人或受益单位违反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管委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八条   每年 月 日前,管委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单。

第十九条   本基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终止

第二十条 本基金在资金不能继续开展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需终止的应当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终止,必须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成立清算部门,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41225日管委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管委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管委会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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